仲裁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0-03-16 00:00:00
1、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为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
(2) 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 仲裁机构已经受理该仲裁案件,向法院出具仲裁保全移送函;
(4) 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5) 提供全额担保。
2、 申请材料
(1)仲裁保全移送函;
(2)财产保全申请书(参照模板);
(3)申请人主体资料;
l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l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手续;
l 被委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如下授权委托手续:
a.授权委托书,含有“授权申请财产保全”内容;
b.律师事务所函;
c.律师证复印件。
l 被委托人为单位员工的,提交如下授权委托手续:
a.授权委托书,含有“授权申请财产保全”内容;
b.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c.公司员工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纳证明等)。
(5)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l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l 被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材料等。
(6) 财产线索(由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7)紧急情况说明;
即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或者说明。
(8)担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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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文件
a.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加盖该公司印章(非保单专用章)的《保单保函》;
b.保险公司向申请人出具的《保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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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质文件
a.如果是总公司提供担保的,提交如下文件:
1)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监管机构出具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6)
向监管机构备案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其中一般不得设定责任免除事项。
上述材料全部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b.如果是分公司提供担保的,除提交加盖分公司印章的上述1到6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总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总公司现授权某某分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提供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材料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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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材料
a.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
b.上一年度的审计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及偿付能力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单笔保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9)其他材料(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