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风险,早知早防备--诉讼风险提醒书

作者: 原创 信息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15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现将诉讼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受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或增加诉讼请求以及被告反诉或当事人申请保全时,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不及时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风险。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未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设立承担责任限制基金的权利。

不按时提起确权诉讼的风险。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经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登记后,对于债权人提供的证明债权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以外的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按照裁定书规定的期限提起确权诉讼,逾期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主张债权不完全的风险。确权诉讼中,未主张债权属优先受偿之债权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

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不实的风险。船舶碰撞案件,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能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结果。

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结果。提供证人的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不及时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结果。

不及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结果。

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承担起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结果。

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存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以致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无足够的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员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