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信用修复指引
失信信用修复指引
发布时间:2014-05-25 00:00:00

“失信被执行人”删除失信信息及信用修复指引

 

一、修复条件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法释〔20177号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情形有以下: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按照《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情形有以下: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修复通报

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由人民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删除结果,并同时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删除记录。相关部门获悉删除结果后的处理时限,由相关部门自行规定。

三、申请纠正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