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2009年度司法委托摇珠选定机构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2009年度司法委托摇珠选定机构规则
为规范摇珠选定委托机构的操作,维护摇珠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我院司法委托工作的规定,制定本摇珠规则。
一、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会计审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拍卖等类司法委托,必须从入选机构名册相应类别机构中摇珠选定。
二、省法院组织召开入选2008-2009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现场会,摇珠确定各个专业机构的代码序号,作为接受个案委托业务时的摇珠代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司法委托信息、摇珠事项通知均提前3天在广东法院网上的司法技术辅助网上公告;摇珠现场一般设在省法院办公大楼3楼第一调解室。
四、摇珠选定机构接受个案委托时,由我院司法委托管理室、监察室各派1名代表、相应类别专业机构按代码序号每次轮流派出3名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由司法委托管理室工作人员主持,监察室代表实施现场监督,专业机构代表操作摇珠机,摇出的代码,即为选定受理的专业机构,摇珠结果由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再由司法委托管理室通知被选定的专业机构代表办理委托手续。
按照代码顺序参与摇珠活动的专业机构,接到我院司法委托管理室通知后,务必派出代表依时到场,不得缺席。
五、进入摇珠程序时,省法院主持摇珠的工作人员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清楚展示其设备和动作,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
六、每次摇珠活动,除各专业机构按代码序号轮流派出代表到场参与外,欢迎其他机构代表到场见证、观摩。
七、原则上每一宗标的物只摇出一家受理的专业机构,委托拍卖的涉案标的评估价格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将同时摇出2家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
八、在每一轮司法委托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机构均被摇中后时,再全部进入第二轮的司法委托摇珠。
九、省法院将对每次摇珠过程进行录像,以备查验。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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