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司法鉴定须知
一、总则(委托进行文检或法医鉴定均应提交下述材料)
1、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案由、性质、鉴定理由、委托鉴定的内容等。表述要简练、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的公章;
基层人民法院委托的须经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同意;
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外省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
2、简要案情材料。
包括针对“委托鉴定要求或检材形成背景”所作的庭审笔录;
3、要求重新鉴定的,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在委托书中说明具体的条款依据,并提供原鉴定书副本或复印件;
4、鉴定人在受理委托鉴定后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
5、案件承办人姓名、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文检鉴定
(一)检材 是案件中存在争议并要求鉴定的文证材料。
1、具有可鉴定的技术条件;
2、具有鉴定的法律意义;
3、原件。
(二)样本 经确认用于鉴定参照的文证材料。
1、全部样本须法庭确认或双方当事人质证有效;
2、样本内容与检材内容基本相符,即样本中有与要求鉴定的相同的字体(印文)存在;
3、案前样本形成时间、条件与检材形成时间、条件基本接近,不少于3份或更多。少于3份须在委托书中说明理由并注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鉴定”;
4、实验样本,指被鉴定人到庭连续听写或默写所要求进行鉴定的全部字迹,一般不少于3页;
5、案卷材料中被鉴定人的相关字迹或印文,如送达回证、笔录、答辩状等;
6、样本一般应为原件,允许部分材料为复印件,但必须经提供单位书面证明与保存原件核对无异;
7、印章印文真伪鉴定除提交案前样本和实验样本外,还须调取相关部门(公安、工商、税务等)印文备份一份;
8、“添加涂改”、“朱墨顺序”的鉴定无需交案前样本和实验样本。
三、法医技术鉴定
1、经司法机关质证有效的、完整的病历材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病情记录、护理记录、出院小结、化验结果、B超、X光片、CT片、MR片等;
2、原法医鉴定书、意见书、报告书或诊断报告书;
3、有关医疗争议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
4、有关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
5、封存的输液、输血、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品等实物或依法作出的检验报告;
6、相关的医疗机构、诊治医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7、带被鉴定人到司法鉴定室接受法医检查,或特殊情况及对尸体进行检查并需我室派法医前往的,将在资料审查完毕后通知具体的时间。
四、其他
1、指纹痕迹鉴定、毒品检验等本室还没有开展的项目,建议对外委托鉴定,应提交的材料请咨询受理该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2、鉴定费的缴纳请依照回执单上的帐号、地址汇款,其额度须根据鉴定损耗另行通知。
3、派人取回鉴定材料和鉴定书时请携带回执和汇款凭据;须以邮递方式取回鉴定材料和鉴定书时请及时传真汇款凭据至851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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