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6-07-20 已浏览:3513次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粤高法发[2004] 23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法释[200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与鉴定相分离的机构建制和工作机制。

1、各中级法院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已设立的要配足人员,积极开展工作;未设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未有独立机构编制的,一般应挂靠在非审判部门,独立开展司法鉴定及管理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应明确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工作人员。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归口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须依照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的要求,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做好登记、审查、报批、入册工作,加快建立《鉴定人名册》,统一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庭在审理、执行案件中,需要进行会计审计、房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质量检测、价格鉴证、海事类、法医鉴定、文件检验等司法鉴定的,均应归口本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鉴定要求进行统一登记、立案、按序排定并进行鉴定。因限于本院司法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作出鉴定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鉴定条件的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择《鉴定人名册》中的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鉴定。

四、司法鉴定管辖与案件管辖原则上相一致,即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先委托受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没有明确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的管理应委托上一级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代管。送外省鉴定的,须经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批准。

五、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庭应当收集鉴定的有关资料,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交本院司法鉴定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承办人或当事人应予配合。

六、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鉴定时,应向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权利和义务,明确鉴定项目、目的、时限、鉴定费用及责任追究等。

社会鉴定机构完成检验、鉴定、审计、评估等工作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制作鉴定书或审计评估报告等文书,同时将检验、鉴定、审计、评估等工作底稿装订成册,与鉴定书等一并送回委托部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初步核查鉴定结论、审计评估报告等文书后,随卷送回原审判庭。

七、审判(执行)人员在审查鉴定书、审计评估报告等文书后如需要鉴定人员进行解释,或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鉴定人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庭前听证、专业咨询、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应当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原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与最高人民法院今后下发的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